序号 | 指引要点 | 基本要求 | 参考依据 |
1 | 基本要求 | 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2 | 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应急处置知识与技能,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3 | 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4 | 定期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发现设备存在缺陷应及时委托设备维护单位或燃气供气企业进行维护。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5 | 购置的燃气器具及连接软管、钢瓶减压器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设计安装资料应存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6 | 选择持有惠州市或所属县(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符合GB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合格。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7 | 气瓶存放要求 | 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瓶组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室温不应高于45°C,且不应低于0°C,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7.0.3 |
8 | 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7. 0.3、7.0.4,安委〔2013〕1号 |
9 |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消防通道(比如楼梯间、楼道等)不得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7.0.3、7.0.4 |
10 | 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城镇燃气条例》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7.0.3、7.0.4、8.0.6 |
11 |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
12 | 液化石油气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 安委〔2013〕1号 |
13 | 用气场所要求 | 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8.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5.3 |
14 | 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7.0.10 |
15 | 用餐场所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 | 公消〔2016〕113号 |
16 | 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 燃气燃烧器具必须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5.3 |
17 | 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18 | 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有钢瓶二维码,二维码信息与钢瓶实际信息相符;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 |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 十九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9 | 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 安委〔2013〕1号 |
20 | 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 | 安委〔2013〕1号 |
21 | 当使用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长度控制在2.0米之内,且中间没有接口;根据软管使用寿命定期更换,若软管出现老化、龟裂等问题,应立即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 2.8,安委〔2013〕1 号 |
22 | 用气操作要求 | 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由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落实经营户双人签名确认瓶装液化石油气阀门关闭后离店制度。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惠安办〔2019〕148号 |
23 | 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7.0.5 |
24 | 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值班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5.2 |
25 | 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城镇燃气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26 | 不得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27 | 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8 | 不得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不得将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29 | 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30 | 禁止橡胶软管穿墙、地面、顶棚、窗和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8 |
31 | 定期检查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 安委〔2013〕1号 |
32 | 定期检查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7. 0.10 |
33 | 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钢瓶是否到检测周期。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34 | 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定期检查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8,安委〔2013〕1 号 |
35 |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7.0.3、7.0.4、11.3.1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7.0.3、7.0.4、11.3.1 |
36 | 定期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燃气泄漏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5.3 |